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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儒商糖酒”集资诈骗案一审宣判

    2020-07-14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 阅读数:182835 【字体:  【打印】 【关闭】

    隐瞒经营亏损、无力履行的事实,以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允诺高额回报,在不断“忽悠”下,170人将3590余万元资金“借给”了“儒商糖酒”配送中心,造成损失高达2200余万元。近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力的案件作出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柏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款项、车辆及房产依法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柏某继续退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6年开始,柏某长期在六安市金安区张店镇经营日用百货批发部,2011年10月,柏某注册成立“儒商糖酒”配送中心,先后取得迎驾贡酒、雪花啤酒、娃哈哈饮料三个品牌在六安张店区域的经销代理权。
    2012年以来,柏某以需要资金向厂家订购货物为由,隐瞒“儒商糖酒”配送中心实际连续经营亏损、举债规模巨大、已实际无清偿能力的事实,许以较高利息,向张店及周边乡镇居民170人非法集资3590余万元。巨额集资款仅少量实际用于销售经营,大部分用于借新还旧方式的还本付息,长期“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2019年6月,被告人柏某携妻子逃匿外地躲债,逃匿前,柏某用集资款购买小商铺,并转移隐藏现金47万元。
    经审计,截止2019年9月16日,柏某实际返还本金总额932余万元,支付利息总额460余万元,170名被害人的实际损失总额达22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致使170名被害人实际损失达2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被告人柏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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