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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在培训机构受伤,谁来担责?法官为您释法!

    2024-06-12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作者:李冠南、金研 阅读数:34527 【字体:  【打印】 【关闭】

    一、简要案情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例,2022年8月,8岁的小张在某艺术培训公司的安排下,被某摄影店带到舞蹈教室拍照。就在拍照期间,小张因为攀爬舞蹈的道具,导致跌落受伤。事后,小张家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艺术培训公司和摄影店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

    小张今年8岁,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最终,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安全责任大小,判决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承担60%责任,摄影店承担30%的责任,而张某自担责任10%。

    三、法官提醒

    无论是艺术培训教育机构,还是为培训教育提供服务的机构,在组织未成年人外出研学、旅游等活动时,保证学生的安全都是第一要务。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学生,在培训机构、学校学习生活中要遵守规章制度,同时也要掌握安全常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保障自身安全。

    四、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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